【问题】
公司在外省有承接施工项目,在异地施工预交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上述文件规定中的“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并不是所得概念, 因此预交所得税时不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项。具体可以跟施工地的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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