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留抵退税款已申报转出进项税额,再次计算增量留抵时如何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1
普通

【问题】

  企业2019年9月份满足留抵退税条件退税了,10月份收到退税款,11月份申报转出进项税额,再次计算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是和10月进项税额留抵比较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再次计算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是与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比较。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