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2019年9月份满足留抵退税条件退税了,10月份收到退税款,11月份申报转出进项税额,再次计算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是和10月进项税额留抵比较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再次计算留抵退税的增量留抵是与2019年3月进项税额留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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