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并兼营现代服务,2019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2020年要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是否按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销售额确定?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你公司2020年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要根据2019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而不能按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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