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案】
不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为15%优惠税率,小微企业为20%优惠税率,则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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