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对外出口委托加工产品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04
普通
【问题】
企业购入蚕豆之后卖给加工企业,我公司委托加工企业继续加工后销售给我公司,我生产企业对外出口可以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第二条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公司不符合上述委托加工视同资产货物,因此,您公司委托加工企业继续加工蚕豆之后对外出口不能按视同自产享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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