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给客户开了销售的专票,当月发现开具的专用发票有误,可以跟客户要回来直接作废吗?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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