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案】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个人自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2019年发放的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对于个人来说,是2019年1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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