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8年12月购入使用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以2018年12月购入使用的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能在2018年一次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在2019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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