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误操作作废了,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
【答案】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立即成为会员>>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111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taxchinaa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