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6年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30%的股权,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17年又协商将剩余的70%股权再转让给该客户,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转让30%的股权,2016年底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应于2016年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又协商将剩余的70%股权再转让给该客户,企业所得税应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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