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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代开发票的地点有什么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16
普通

  【问题】

  对个人代开发票的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上述可以看出,除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外,其他均应当在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应当在居住地补开。实务中还要考虑地方上是否另有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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