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18年1月1日开出的发票是否必须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应当显示“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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