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员工在境内每月居住不满180天,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2-21
普通
【问题】
香港公司的员工,每年在境内居住不满180天的,要在中国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案】
根据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国税函「2006」884号: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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