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 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9-13
普通
【问题】
我公司乙公司,而取得的"费"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属于,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以被人(乙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乙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人为纳税人,由于是以被人的名义经营,所以这种情况一般不单独收取费(利润都是被人的),而是支付贵公司管理费;以人(贵公司)为纳税人的,被人收到的费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视为乙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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