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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红字发票时收回原蓝字发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02
普通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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