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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给美国公司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5-03-17
普通
问:香港公司是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美国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境内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美国母公司,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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