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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时该如何选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26
普通
问: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时,有“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该如何选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再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综上政策,“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或“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劳务可以选择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可适用适用累计预扣法;其他情形应选择“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按照三级累计税率预扣预缴个税,不适用累计预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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