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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个人发生的哪些业务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24
普通
问:新疆的个人发生的哪些业务按经营所得申报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2月10日新疆纳税中心对于“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是经营所得吗”的回复。

问题内容:

个人以自有车辆提供运输,是经营所得吗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分为三大类:

1.个人销售货物;

2.个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个人承包工程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

除此以外,个人从事的劳务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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