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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注销了,我公司可以找供应商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11
普通
问:我公司采购的货物我公司已经收货并通过银行付款,但供应商一直未开具发票,现在货物销售了,让供应商开具发票时发现供应商注销了,我公司可以找供应商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备齐相关资料,采购货物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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