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做抽样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报告,送检产品是否做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27
普通
答: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取得检测报告,相关商品送交质监局检验检测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所发生的正常损耗,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无需转出相应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