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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滞纳金,是否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27
普通
问:没有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滞纳金,是否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原则上需要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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