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报废产品,回收企业是否能向其“反向开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14
普通
答:根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如果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那么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如果个体户经营范围与报废产品销售无关,理论上自然人出售者发生报废产品销售业务时,该回收企业可以向其“反向开票”。但实操中部分税务机关明确,其从事销售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当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以此避免企业拆分收入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情形发生。此时,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