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销售报废产品,回收企业是否能向其“反向开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14
普通
问:名下有个体户的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回收企业是否能向其“反向开票”?


根据《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如果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中包括“销售废旧物资”,那么从事的销售收购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

如果个体户经营范围与报废产品销售无关,理论上自然人出售者发生报废产品销售业务时,该回收企业可以向其“反向开票”。但实操中部分税务机关明确,其从事销售报废产品的业务应当全部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以此避免企业拆分收入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情形发生。此时,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团队人员成长基金        3.会员资料        4.会员期刊
5.定制内训           6.财税新政直播解读        7.网络课程畅听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