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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是否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11
普通
问: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元是否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元,应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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