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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06
普通
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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