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法人合伙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另参考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4月26日发布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访谈嘉宾: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可欣提问: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在计算合伙企业当年度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包括其会计利润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胡越川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执行,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企业会计核算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法人合伙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