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填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填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第五条第(二)项“综合收益的列报”中第2点明确,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