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加计5%计算”中每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4-24
普通
企业出售旧房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每年加计5%计算”中每年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