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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过期日的商品,低价出售,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04-11
普通

对于临近过期日的商品,低价出售,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将临近过期日的商品低价出售,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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