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再扩围后税收征管相关事项
中国网1月23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三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三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国税局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该《办法》还对邮政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等具体征管问题。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并明确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支机构风险防控等具体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是对税务总局2013年32号公告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作了删除;三是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仍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据了解,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共涉及2.06万户纳税人,其中铁路运输业1200余户,邮政业近3000户,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铁路运输和邮政两个行业户数虽然不多,但集中度较高,组织层级较多,财务核算更为复杂。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邮政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邮政公司,同时邮政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邮政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考虑到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该负责人还介绍,此次发布的政策规定了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的具体业务范围,铁路总公司和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实行汇总纳税,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增值税现行规定就地申报纳税。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