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013-12-24 10: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