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3.0)7月1日起实施
全面推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深化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积极应对改革的迫切要求、税务人的普遍呼声和纳税人的热切期待,按照问题导向、持续深化、便于落实的原则,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升级为3.0版。3.0版保留了2.0版全部44个合作事项,重点修订了其中13个合作事项,新增了7个合作事项,合作事项总数为51个。3.0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国税、地税两方资源,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全面升级。
直面改革难点解决当务之急
为缓解营改增后基层税务机关服务资源紧张压力,新增“共用基层服务资源”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利用对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目的是在不新建办税服务场所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办税服务场所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无法获取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信息的问题,新增“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要通过联合办税、委托代征或共享信息等方式,协助地税局加强对外出经营建筑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为满足双方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后续管理和服务需求,新增“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合作事项,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制度,共享相关涉税信息。
针对国税局缺少营改增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经验,地税局缺少增值税管理经验的问题,新增“互鉴税收管理经验”合作事项,规定双方要建立经验交流长效机制,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辅导、干部交流、联合攻关、共同调研等方式,分享借鉴税收管理经验。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局、地税局在合作征收税款方面的新需求,修订了“合作征收税款”合作事项,明确地税局要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要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同时,双方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协商确定代征其他税费。
针对营改增后地税工作面临信息难以收集的新形势,修订了“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合作事项,增加了共享和比对相关信息的内容。例如,国税局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信息与地税局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信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征收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识别漏征风险;国税局的资源开采企业的增值税征收信息与地税局的资源税信息要进行比对,以评估资源税征收风险等内容,推动地税局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
把脉办税痛点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针对营改增后国税局办税压力增大问题,新增“联合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发挥移动互联办税操作便捷、技术成熟、成本较低的优势,建设国税、地税统一的移动互联办税服务应用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移动互联办税服务。
为完善全国纳税服务平台,修订了“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合作事项,增加了关于纳税服务平台建设的内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在共建咨询热线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建成全省统一且具备“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功能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
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但双方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尽一致的问题,新增“协同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确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实现省内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协同管理。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新增“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合作事项,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可由任一方代表双方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解决纳税人分别与双方签订协议带来的“两头跑”问题;修订“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制定定额核定工作方案,共同派员开展定额调查,共同确认定额结果;修订“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合作事项,要求双方共同测算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统一对外公示核定结果。
消除执行盲点推动落地生根
为便于基层遵照执行和上级实施考核评价,3.0版对所有合作事项明确了“落实标准”,增强了合作规范的可操作性。
修订了“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合作事项,明确联合办税服务的内容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等五类事项,为基层单位落实合作规范提供了基本遵循。
修订了“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作事项,在要求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统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县贯彻执行的要求,确保处罚基准在基层落地。
修订了“联合税收分析”合作事项,要求国税局、地税局每年要向当地政府联合上报不少于三篇的税收分析报告,其中,要有一篇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专题分析报告。
修订了国际税收全部5个合作事项,将合作管理范围从原来的非居民企业扩大到所有非居民纳税人,增加了联合管理非居民个人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