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涉及进项抵扣分歧解决的税总发[2015]148号文
2015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全文附后),授权了基层税务机关对企业进项抵扣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我们不怀疑税务机关出台该文的出发点,但该文极易导致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1、文件针对什么情况
企业购进货物再对外销售,税务机关往往要求购进货物的品名和对外销售货物的品名应该保持一致,特别是贸易公司,品名不一致,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业务存在问题。该文件针对企业购进货物和对外销售货物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如何处理的规定。
2、税务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购进货物和对外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税务机关可以暂停企业进项抵扣,对企业进行现场查核,查核后发现违规的,未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
3、企业可能遇到什么问题
企业购进货物与对外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
1)企业对外实施了委托加工,加工后对外销售;
2)企业进行了整合和包装,包装后的品名与购进不一致。例如:企业购进红酒和茶叶,组成一套节日礼盒包装,取的是新商品名称;企业购进大桶的化工原料,对外拆分为小桶对外销售;
3)同样的类别,不同企业的叫法不一样。手提、笔记本、电脑可能是指向同一种物品;
4、企业小心利益受损害
由于税务机关的文件非常简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进行抵扣没有具体的标准,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做法不合理,企业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申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该文件很容易导致被基层税务人员滥用,企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对于购进货物与对外销售货物品名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提前应对,做好合理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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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