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存货等四项政府会计准则征意见
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等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意见的函》。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财政部起草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说明,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12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在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四大原则: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协调、简化操作等原则。
存货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18条,规定了存货准则制定依据和存货的定义、存货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存货初始计量方法、不同情形下取得存货的会计处理等、规定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等、存货不同处置情形下的核算要求、存货信息披露要求、存货准则的生效日期。
投资准则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4条,规定了投资准则制定依据、投资的分类以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短期投资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等核算要求、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计量等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持有期间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处理,以及处置等核算要求、投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准则的生效日期。
固定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2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准则制定依据、固定资产定义和适用范围、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后续支出的核算要求、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法,以及不同情形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使用年限等要求;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要求、固定资产信息披露要求、固定资产准则的生效日期。
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20条,规定了无形资产准则制定依据和无形资产定义、无形资产的确认;规定了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后续支出的核算等要求;规定了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法,以及不同情形下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规定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方法、使用年限等要求;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要求;规定了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了无形资产准则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