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启动
2015-05-12 14:00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内容摘要: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予以税前扣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