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5日
组通字「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财务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 号)强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保证企业党组织活动有经费、服务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现就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决。同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仍然不足的,上级党组织要从留存的党费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根据企业规模、党员数量等具体情况,全额或大部分返拨给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的活动。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北京、吉林、广东等地做法,采取专项列支等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六、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检查和公示制度。企业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经费收支情况。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组织、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七、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帮助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问题,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落到实处,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仅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其基本要领是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可以在税前依据限额扣除。此此前的实务工作中,有不少税局坚持其属于非相关性支出二不允许其税前扣除。也有一些税务局基于支出的必要性允许其扣除。
比如,浙江省地税局就曾经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做出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也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