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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利息能否适用优惠税率

来源: 转自互联网 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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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家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的会计向江西国税12366咨询,该行向举家长期外出谋生但仍保留承包耕地的农户发放了一笔贷款,这笔贷款到期时收回的利息收入,能否按3%的优惠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12366座席员答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户,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因此,举家长期外出谋生但仍保留承包耕地的农户,不属于法规界定的农户,你行向其发放的这笔贷款到期收回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应按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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