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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复习资料《期货基础知识》:期货公司业务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5

  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处于紧张备考阶段,正保会计网校特别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以下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许可证制度

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

可申请境内、境外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及其他业务

2.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

(1)期货经纪业务:佣金。境内、境外。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

①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

②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

③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从事咨询业务不得有的行为:

①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②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③不得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④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不得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⑥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⑦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资产管理业务

①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依法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②投资范围:一是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是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三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③向期货协会登记备案。“一对多”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和托管要求。

④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不得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不得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成立风险管理公司,提供适当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

作为期现结合的一种模式,该业务实行备案制并自2012年开始试点。

试点业务类型包括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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