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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合规管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7

  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期货公司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多选题】下列关于期货营业部合规检查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期货公司合规检查部门应当每两年对营业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B.合规检查应当包括对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査

C.期货公司应当将合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

D.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营业部合规检查报告报住所地证监局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合规检査部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及人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期货公司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期货公司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期货公司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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