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高校内部审计,是指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旨在促进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风险、创造效益,从而促进学校事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高校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大的高校(年收入5亿元以上或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方面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高校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校内部审计应关注学校资源,对本单位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计。
(二)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业务活动审查与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运用业务入手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
(三)高校内部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四)高校内部审计应根据学校治理结构、管理体制等有关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业务战略。
(五)高校内部审计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条 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的质量评估。
第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教育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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