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 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来源: 外贸网 2009-07-22
    普通

      【问】:税法规定外贸出口企业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如果出口货物未能单独设账的如何确定退税计税依据?

      【解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计税依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如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则退税计税依据=销项金额×税率。

      销项金额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确定,税率为退税税率。

    责任编辑:文会计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