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2008.11.11)
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2008.11.11)

财企[2003]26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颁布时间:2003-10-15 00: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企[2008]293号文件规定,本条法规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经研究,我部决定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2]174号)第四条修订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拆迁以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二、请各地财政部门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缴中央财政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地上缴中央财政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将作为我部下达资金预算的基本依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2]174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章)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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