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3]22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3-10-17 00:00:00.000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是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烟台的生产基地,其生产的赛欧系列小汽车,是由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转移该基地生产,并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该公司2003年2月18日以后生产的SGM7160SL、SGM7160SLX、SGM7160SLX AT、SGM7160SC、SGM7160SCX、SGM7160SCX AT别克牌赛欧小汽车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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