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3-09-24 00:00:00.000
发布时间:1987-09-26
生效日期:1987-09-26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一些地区反映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或出售房屋应否征收建筑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了贯彻国务院“三保三压”的方针,从严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个人修建营业性房屋和专门用于出租或出售的房屋,可比照《建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个体工商户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规定办理。

    * 被1993年12月13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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