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87号
北京市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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