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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企业接受捐赠货物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来源: 2007-01-09
    普通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捐赠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按照货物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

      [例]天华厂接受长虹厂捐赠的丙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作会计会录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营业外收入   46800

      如果长虹厂捐赠的不是丙材料,而是机器2台,价款40000元,税额68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6800
        贷:营业外收入  46800

      说明: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比较大的话,企业可以分次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可以是分五年计入,那么当期就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例题暂时不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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