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现金资产的税务监管
内容摘要:目前纳税人通过对现金资产的操作偷逃税款的行为极其严重和普遍,怎样加强现金的管理,减少偷逃税款几率,使国家的的损失降到最低,这不光是税务机关的事情,而是要求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限制现金交易,推行银行结算,严密监控资金流向,构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合作协调机制等措施,最大限度的做好现金资产的税务监管。
关键词:现金;税务;社会信用;监督管理
现金交易是社会经济活动一种重要方式,因现金资产的存取、交易、使用、流通不留痕迹的特点,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对资金流实施有效监控,这成为税务监管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又因现金交易脱离了经济管理部门监控,造成国民经济指标的虚假,并对金融、信用、统计、廉政等产生消极影响。加强现金资产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税务部门应积极克服现金资产交易管理中困难、瓶颈,规范现金交易管理,尽可能地缩小应收税款与实收税款差异,堵塞税收流失的途径。
一、现金的一般内涵
依国际惯例解释,现金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现金是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其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以视为现金。按照现金的概念内涵、外延之不同,可以将现金分为“广义的现金”与“狭义的现金”。
1、什么事广义的现金?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如: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2、什么事狭义的现金?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库存现金,即企业持有且由出纳人员保管、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的硬币、纸币。其与会计核算中“现金”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一致。我们下面谈到的“现金”主要侧重于狭义的现金,即企业库存的人民币现钞。
二、现金管理涉税问题
现金管理涉税问题主要表现为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如超范围使用现金、超库存现金限额、坐支现金、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企业之间拆借现金等。在所有受现金结算的危害中,最严重者当属对国家税收的侵蚀。现金交易对税收影响表现为隐瞒销售额、虚抵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使账簿作假、虚假申报成为可能。
1、恶意隐瞒销项税额。一是营业款项直接缴存银行。一般通过现金缴款单向银行交款。二是销货款挂往来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从账面上来看,好像是“借款”,但债权人是谁呢?债权人一般多为企业法人或者是其近亲属,所谓的借款单既没有利息约定的条款也没有还款期限,账上的资金也是只增不减,只借不还。
2、故意虚抵进项税额。这是纳税人用来抽逃税款的另一常用的办法。纳税人一般在购进货物时,不择手段取得运费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骗取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国家税款的隐性流失。
3、假账泛滥成灾。现在许多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纳税人,常存在两套账本,一套是真实的账本,一种套应付税务检查的账本。由于牵扯现金交易,无凭无据,所以这种假账单纯从账面上看,很少能看出破绽。做假账可以少缴税款而且被查出的可能性也不大,退一步说即使被查出,由于缺少确凿的证据,税务部门也没有办法,少数纳税人权衡利弊,宁愿铤而走险。
4、发票管税失控。许多经营者,利欲熏心,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他们多采取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的手段达到隐瞒经营收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在零售行业更为明显。
三、纳税人通过现金资产偷税的成因
根据我国现状,分析纳税人通过现金资产偷税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表现主要有:
1、纳税主体的原因。缺少流动资金运营是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的严峻问题,“现金”被看作是企业重要命脉,现金交易的非法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帐外经营、隐瞒销售额以及虚抵进项税额;另一个目的就是通过运作使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如商业贿赂、行贿款)褪去外衣而变得合理、合法化。
2、社会信用体系的原因。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缺少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主要表现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等等,这些恶劣行为缺少一个权威性的认证机构给与评判,信用信息缺少共享,致使纳税人常常存在侥幸心理想通过现金交易取得违法收入。
3、税务部门的原因。“以票控税”是目前纳税的主要依据,这就使很多的纳税人千方百计的想办法不开具发票,账面上反映的仅仅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通过其他方式存入个人账户,造成现金交易的查处难度大。
4、金融机构的原因。当前我国国有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林立,竞争激烈,各银行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采取各种措施拉储、揽业务,其中就包括放松现金管理等不负责的行为,致使银行对企业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坐支”现金、超范围使用现金以及对企业多头开户、利用基本户随意提取现金、大额现金交易行为监管弱化,视而不见。
四、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现金资产监管的对策
针对以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1、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参与。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引导更多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信用评级结果。我国应实行纳税人终身唯一代码制度和各部门联动制度,对纳税人一切不良记录载入档案,以此为基础作为其税收优惠、办理贷款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财政补贴、出口退税等事项的参考。这些政策的制定有赖于政府宏观构思和多部门统一管理。
2、加强金融监管,推行银行结算,最大限度的限制现金交易。
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及单位金融机构账户唯一制度,各商业银行应规范银行卡和单位账户业务,每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一家金融机构拥有一个银行账户和卡号,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和终身制,个人银行账号=开户行代码+身份证号码,单位账号=税务登记代码。所有银行账号交易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实时监控,交易数据备份。纳税代码实行单一制和终身制,并与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银行帐号有机联系,公安、税务、银行共享一个核心代码。
限制现金交易行为。资金流形式有现金与银行转账两种。现金流通无迹可查,而银行转账有迹可寻。发达国家弱化发票管理力度,把资金流作为主要控制对象。建议我国通过限制现金交易的办法,实现对经营者资金流向控制,对经营者开具和收到票据相核对以确定经营额。提高现金使用的门槛,减少个人使用现金机会,遏制现金流通的泛滥现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稽查效率。
推行银行结算制度。一是推行个人支票和信用证业务。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均需用支票或信用证结算,在银行存款时必须提供现金来源的合法证明;鼓励非现金结算,加大票据结算业务,提倡信用卡及电子货币结算。二是以法律禁止的形式加强大额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流通,大额消费须刷卡支付,控制银行卡的提现额度,只能转入对公账户;大额工资应直接划入个人信用卡,个人用银行卡存取大额现金必须由税务部门鉴证,属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须有完税证明。另外,国家要大力发展银行网络建设,以此保证网络结算在银行间的实时交换,同时也确保银行资金流与有权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与现金交易有关的涉税案件的发生。
3、运用实地盘存法核实现金,严密监控现金流向。
科学盘存现金资产。纳税人现金交易之前就已做好充分的避税策划和技术处理,仅就账论账,难以查出涉税问题。这就需要科学运用实地盘存法,采取突击盘点方式,不仅要检查日记账与现金是否相符,还要核实票据、白条、抵押物等,同时还要检查结算流、发票流、实物流、仓储流和运输流是否一致。
严密监控资金流向。一是加强征管手段,监控纳税人对公账户和银行卡资金流向,加大对不使用发票的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打击力度。二是从“以票管税”向“以资金流向管税”转换,弱化发票的税控功能,强化对交易支付系统的管理监控,使税务机关便利地从银行储存数据中掌握交易数据。
4、利用第三方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
第三方信息是除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外的信息。第三方信息涉及面很宽泛,只要是能够反映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个面或点的外在信息,不管是关系人还是非关系人提供,都可称之为“第三方信息”。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部门(工商、公安、银行、海关、质检、车辆、房管等)建立了独立、完善、准确的信息管理系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大量可以利用的第三方信息资源。我们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要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把它与到我们的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结合起来。
5、构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合作协调机制。
所谓洗钱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中转,使其从事非法所得的赃款(包括偷税收益)合法化,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为加强对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税
收违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同人民银行应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对可疑交易线索认真梳理和审查分析。同时,密切协作配合,及时移交线索。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对重大可疑交易线索应及时移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及时核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税务需要人民银行协助调查时,人民银行应迅速给予协助等。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会营.《限制现金结算在税收管理上的意义》.《税务研究》2010年05期。
2.黄会营,张王生.《现金购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2009年12期。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
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