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摘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进步,以提高企业自身竟争力的一项基本措施。该政策自出台以来,已被企业广泛应用。随着高速铁路技术的快速发展,“高铁时代”已经来临,铁路施工企业做为高速铁路的筑路大军,其技术革新显得更加突出。作者依据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总结出铁路施工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免所得税过程中要掌握的一些技巧与细节问题,为企业更好地利用此项政策起到一个指导作用,同时也是对此项政策进一步的推广与完善。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纳税筹划
引言
随着国际市场竟争的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铁路施工企业作为高速铁路的筑路大军,其技术革新更是走在其他行业前列。据专家分析,我国的高铁施工技术已赶超日本、德国和法国,迈入世界先进之列。为更好地促进铁路施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科技创新、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本文就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科技研发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深入研究。
1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科技研发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创新与研发关系到企业的存亡,不以科技带动生产,不具备竞争优势,就会遭到市场淘汰。“十一五”期间将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高峰期,新型材料的使用、新工艺的创新应用、高速客专四电集成系统以及高速轮轨技术等无不需要科技研发的大力投入。如果在这些方面不能取得突出成果,那企业将会步人后尘,淘汰出局。如果掌握了这些高科技,将会引领高速时代的潮流,让高速铁路在我们的脚下快速前进,并占据国际高铁市场。市场竞争的现实要求铁路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技术的开发和引进,加大企业自身科技研发的力度,加强与研究机构及大专院校的联合,建立有效的科研转化体系,将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用技术保持市场上的优势,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2 铁路施工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筹划策略
2.1 要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人员、配置专门的仪器设备,并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这样,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补贴项目都可以准确地进行归集。并准确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审查。
2.2 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个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关资料的制定涉及了企业各个领域,与日常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仅依靠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就算完事。因此,企业要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由公司领导统一领导协调,要以技术部门、财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就研究开发费用制定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能按税收法规的各项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3 做好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和核算工作。
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效利用和实施,首要的关键点就是对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其研究开发活动或研究开发项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强调直接相关性,因此在核算时,相关的原始凭证记录和报销手续应形成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3.1 委托研发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铁路施工企业的研究开发主要是通过科技攻关,解决在施工生产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通常以工程建设为依托,对于集团所属子公司所立项目,子公司独立完成的,由所属子公司进行归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于集团公司所立项研发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子公司完成的,属于委托研发项目,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2 一年内同时进行多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即使成立专门机构,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仍有一定的难度,而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了加计扣扣除优惠的享受。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做好研发项目的分项目核算工作。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额,对于涉及到人员、设备、仪器及同时参予多个科研项目,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费用分摊。同一研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完成的,应分别在各核算主体之间归集发生的研发费用并在期末编制费用决算表,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由各核算主体申报实施。
3.3 研究开发中使用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问题
《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6〕88号)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下可否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暂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
3.4 关于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拟付的资金的处理
企业承担省级、市级研究开发项目,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原因是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在收到时没有计入到应纳税所得,不符合所得与损失对等的原则。
3.5 研发项目活动跨年度进行研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对于研发项目活动跨年度进行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当年度申请加计扣除,不得将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挪至当年加计扣除,也不得将以后年度的费用提前至当年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直接抵扣,而不是以前那样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抵扣,因此不再需要进行发后年度递延结转5年的优惠,但是由于税法规定当年亏损可以在以后连续五年年度里用税前利润弥补,实际上等于研究开发费用5年延期的抵扣仍然有效。这实质上保证了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的一些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筹划的一些经验与粗略见解。我国要实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必须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企业更加广泛地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如果能够用好用足科技研发的税务优惠政策,不仅会促进科技进步,达到国家制定此项政策的初衷,而且能更好的为企业创造效益,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