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新问题之研究
【论文关键词】网络经济 税收管理制度与手段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网络和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新经济活动与传统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手段之间发生了一些新矛盾,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和矛盾做了一些基本的研究与探讨。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和信息经济高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这个时代同传统的农业和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非常大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商务活动网络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传统的重要手段,必然会与这些新经济现象发生碰撞和摩擦,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带着浓厚的兴趣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网络时代带给税收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挑战
1、纳税主体的变化。我们知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有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政策。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和个人不再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要开一个网上店铺就可以开展业务。另外跨国公司、跨国交易、跨国并购大量出现,刷卡消费、电子支付、异地存取、网上金融、网络中介越来越多,税务机关要想对交易双方进行实时监控,确定交易双方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是一项极为困难的事情。不仅企业、个人的国籍和归属地难以确定,就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就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行为很难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所以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困惑之一。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跨国公司和跨国贸易来说,其经营方式和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的征管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对于网上交易来说,在交易双方都有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又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期间和交易金额?如果是跨国网络交易,又如何计算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这些都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又一巨大的难题。
3、国际税收管辖权产生分歧的可能性加大。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政策,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于优先地位。按照这一原则,对于中国这样需要大量输入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产品、服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一些跨国公司只需要在中国设立一些办事机构,在商品交易时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将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转移到国外,就会使中国损失大量的税收收入。如果想改变这一状况,发展中国家就必须以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限制来源地国的征税权,但这样就可能引发与发达国家的产生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纠纷。
二、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1、税收管理、稽查与处罚的难度增大。例如,现在各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千差万别,支持其运行的数据库系统也大相径庭,并且可能这些数据还有各种不同的加密技术保护。税务部门究竟用什么样的征管软件来采集这么多不同类型财务系统里的涉税数据?再如,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企业的会计处理中的账簿、发票也可以使用没有实体形态的电子票据填制,而这些电子票据往往极易修改和销毁,且不易被发现、不留痕迹,不仅给税收征管与稽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出现涉税违法案件难以举证,难以确定和划分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商品的计价与计量产生困难。在网络时代,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商标、音乐、电影、软件、视频等等成为交易对象,此外,随着技术的进步,还有许多新的无形产品加入到这些交易之中,例如近些年比较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等,并且这些无形资产的交易主要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的。还存在着大量以物易物、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等特殊交易行为,如何对这些新的商品和交易进行准确的计量、计价,核定其计税金额,也是税收征管中一个很大的难题。
3、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受到冲击。当今税务部门开展征管活动也基本上需要依托各种征管软件与各种网络才能正常进行,并且这种依赖性会越来越强,这样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例如,电脑黑客基于个人或者企业利益的需要,攻击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系统,非法窃取、篡改、传播一些重要的税务经济信息;再如病毒、木马的攻击和破坏造成征管系统或者相关税务相关网站的瘫痪、堵塞等,这些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如果税务部门不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不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就无法应对这些挑战,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基本的应对策略
面对这些新问题,我们通过思考与探讨,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对税收政策与法规中涉及新经济相关条款加以完善和修改。首先,各税种对于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涉及网络交易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严格和细致地规定其征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其次,对于流转税方面,可以增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纳为征税对象,并详细规定这些新型商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标准,最重要的是明确规定这些商品的交易只要达成,无论是通过在线方式还是现实交易方式,都必须纳税,从而规范其纳税义务。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银行和网络交易中介机构的涉税经济行为进行集中管理。因为这些公司和机构是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活动的中枢神经,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建立健全与这些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他们的代扣代缴义务和监督法则,才能够获得真实和准确的税收经济信息,从源头上控制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行为,使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规范化、法制化。
3、加强立法。对于国际税收管辖权方面,应加强这类政策法规的研究与立法,加强与境外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合理划分跨国税收的征收比率,制定出有利双方和多方的国际税收政策,联手打击和限制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
4、完善网络税收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建立专门针对虚拟公司、虚拟交易的网络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制度,要求所有这类企业必须同传统企业一样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提供真实、有效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网上资料,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布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等信息。同时,设立开据电子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的管理手段,为这类经营活动税收的征管提供可靠的论据。
5、建立税务信息网络应急响应机制。技术方面,要加大投入,改善税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络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的性能,建立异地数据灾难备份系统及应急响应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税务部门所有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水平和安全意识。我们看到,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税务部门的网络信息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而县市级税务部门的网络安全水平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