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善的资源税税收体系。本文在对国内外关于资源税的研究进行分类、整理之后,列举相关研究的具体内容,并在文章最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评价,以期为此领域的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资源税 矿产 生产 文献综述
资源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富。随着资源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产生的溢价绝大部分被计入资源类企业的利润。低廉的资源税率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此同时,能耗和环境压力已经促使发展战略转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目标。资源类产品带来的赢利需要对环境破坏和国民财富流失作出补偿。在这种环境下,人们对资源税改革的呼声日趋强烈,总结、归纳资源税研究的文献也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了。
一、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资源税的研究较多,包括资源税对矿产生产的影响、资源税税收成本对组织决策的影响、州政府之间资源税的竞争、资源税的中立性、资源税与铁路系统收费的相互影响、垄断竞争环境中可耗竭资源税问题等等。
Hotelling(1931)最早研究了可耗竭资源的最优开采问题。他假设可耗竭资源的储量是外生的,通过计算发现税收降低了期初资源的产量,增加了后期的资源产量,也就是说税收可以改变可耗竭资源在时间上的分布,这种改变称为“时间倾斜”(Time-tilting)。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资源税收政策控制可耗竭资源的开采速度。以霍特林模型为基础,P.Dasgupta等(1980)认为,竞争市场中资源价格变化越快,人们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速度也就越快。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影响资源价格的变化速度从而达到控制资源开采速度的目标。通过总结过去50年石油利润税和销售税的变化,发现税收对资源的开采影响主要依赖于人们对未来税收的期望。Foley和Clark(1982)以美国主要的47家铜矿工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拟设定不同的有效税率,发现相同税率的变化对不同州地区铜矿生产的影响不同。随着资源税税率的提高,政府税收收益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Slade(1984)研究了对资源开采和加工两个过程中征收的采矿税、矿区使用费等税收,模拟税收变化发现,税收对开采、加工的影响取决于税收类型、税收影响阶段、对投入品和最终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税收对开采、加工矿石的科学技术的影响。Villamor Gamponia等(1985)认为美国可耗竭资源的收益税最有效,福利损失最小;单位税和财产税最无效,福利损失最大;而暴利税的效率取决于基础价格的选择。在税收负担方面,70%以上税收由生产者承担,甚至生产者对财产税和暴利税的税负已经超过100%。Long和Hans Werner Sinn(1985)认为税收等因素引起的石油价格的突然变化不一定会改变公司的开采计划。公司的期望弹性不同、市场利率不同、工资水平变化率不同,开采公司的供给就不同。石油开采公司的决策主要取决于对未来石油价格的期望。Margaret E. Slade(1986)认为资源税对可耗竭资源开采的影响取决于资源税率的变化率与市场利率的大小:资源税率的变化率大于市场利率会加快人们对资源的开采,相反就会延迟人们对资源的开采,有助于对资源的保护,如果二者相等对资源的开采就不会产生影响。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征收。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形式从量计征。龚辉文等(2002)提出完全相同的观点。而肖兴志等(2006)认为应当采取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完善资源税收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侯晓靖(2007)也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没有达到最初制定资源税的目标,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计征方法不合理,税率过低等问题导致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
3、维持税费分征格局,对资源税进行改革
赵岚(1997)分析了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资源税的优缺点,建议我国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实际产量×单位税额×资源税调节率,资源税调节率=国家核定的资源回收率-企业实际的资源回收率+1。这样可以通过税收负担的轻重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抑制企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以多耗资源为代价换取低成本、高利润的投机行为。程素萍等(2000)认为,资源税征收额度应充分考虑矿石资源条件的差异及开采条件、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的差异,以实现矿山与其他行业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冯菱君等(2003)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利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也不利于矿山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因而建议建立统一规范的矿山企业税费体系。相反,张晓东等(2004)认为,在煤炭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资源税负过低导致煤炭行业进入门槛过低,现行资源税不能将资源级差收入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而是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暴利,这是出现矿难频发和收入畸富畸贫的一个重要体制性因素。
郑爱华等(2000)认为,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理论依据不充分,与矿产资源价格内涵相冲突,也没有考虑资源差异,所以,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刘权衡等(2006)认为,把资源税制度列入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内,就是对国民生产这一税本征税,而通常认为税源应来自于国民收入而不应来自于税本,因而认为征收“特别收益金”即“暴利税”才是资源税制度改革方向。段治平等(2005)认为矿产资源税应该以利润为基础,按照矿产资源条件和开采回收率,核定资源税率。张媛(2005)认为我国资源税税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这都会引起资源的严重浪费。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且建议按储量计税。侯清侠(2007)认为煤炭资源税应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并且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累进费率。而孙钢(2007)提出税、费性质不同,作用领域与发挥功能都不同,在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因此,他主张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但是资源税应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李新心(2008)则建议提高资源税税负,并且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商艺(2008)也认为,我国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适当的提高资源税税率,这样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任佳宝(2009)也建议,将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且根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税率。
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总结和评价
国外对资源税的研究系统、丰富,其中关于资源税对生产的影响研究大多采用定量模拟的研究方法。他们通过构建目标函数,分析了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生产、消费、政府收益的影响等等。国外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认为,有些税费会减少矿产的供给,延长矿产的生产时间,有些税费会增加供给,加快资源的耗竭,因此,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结论,国内专家对资源税的研究基本上都采用了定性的方法。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外情况不同,国内构建模型的条件不具备或是模型构建的困难较大。对于矿产资源税,国内专家学者主要有三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因此,建议取消资源税;一部分专家认为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矿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因此,建议将二者合并;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煤炭资源税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其征收方式不合理、税率偏低、与价格脱钩等原因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些专家建议以资源储量为基础征税,或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或提高税率等。
【参考文献】
[1] Hotelling,H.The Economics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31.
[2] Dasgupta,P.;Heal,G.M.;Stiglitz,J. E .The Taxation of Exhaustible Resources[J].Public Policy and the Tax System,1980.
[3] 鲍荣华、杨虎林: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1998(4).
[4] 张举钢、周吉光:我国矿产资源税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5] 殷燚:适应资源性资产改革形势维护国家矿业权资产权益[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3(6).
[6] 张晓东、王蒲成、杨志刚:谈煤炭资源税适用额度的调整[J].山西财税,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