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之重建
【摘要】 文章通过对目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高校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调整方案分析阐述,提出了在高校现行账务核算体系下,通过增加相关会计科目,修改相关会计分录的高校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重建方案,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方案进行演示说明。
【关键词】 高校;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重建
高校学生缴费收入(学费、住宿费等)作为高校非税收入的主体,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账务核算方案已无法适应高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扩招带来的大量债务,也引发了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实际偿债能力的高度关注。收入是偿债能力强弱的重要依据,学生缴费收入作为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实性、完整性对保障外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高校收入状况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高校财务报表所能提供的学生缴费收入信息是不完整的,要想让高校外部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高校收入状况,就必须对高校现有学生缴费收入账务核算方案进行重建。
一、研究综述
为满足高校和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国内高校教育管理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高校学生缴费收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代表性的账务核算重构方案归纳有以下三种。
1.河北工程大学郭立星、王丽莉指出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已不能满足高校目前财务管理的需要,只能反映已收取的学费数额和上缴财政数额,不能反映学生欠交学费数额,极易形成表外资产。他们提出采用“权责发生制”,增设“应交学费收入”科目。在他们的方案中通过“应交学费收入”科目解决了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但未进一步阐述学费上交财政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也未进一步提出高校实际暂存在财政专户款项的核算及其在报表中的体现问题,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真实状况;同时提出采用“权责发生制”来替代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核算的“收付实现制”,不符合高校现行账务核算基础,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2.重庆工商大学陈洁、刘幼昕指出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应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根据不同经济业务或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确认基础。他们提出在核算学费收入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增设“应收学费”科目。在他们的方案中同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它在前一方案的基础上给出了学费上交财政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但仍然是以“权责发生制”来替代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核算的“收付实现制”,同时仍未就高校暂存在财政专户的资金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情况如何体现等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3.贵州财经学院的唐先勇、罗兵指出在实质重于形式的核算原则下,高校缴存在财政专户的学生缴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实质上就是高校的自有资金,必须通过一定的账务核算方法如实体现,以保证高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他们提出在不改变核算基础的前提下对现行“收付实现制”稍作修改,增设“财政专户款”“暂存财政专户”科目。他们的方案在未改变高校现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户款”和“暂存财政专户”体现了高校存放在财政专户的资金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但在他们的方案中没有给出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方案构建
(一)思路及方案
通过上述研究观点的分析阐述,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缴费收入(主要指学费和住宿费)账务核算重建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可以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解决应收学生缴费收入和欠费收入的账务核算问题,以及可以实时、准确地提供应收学费、住宿费及已收学费、住宿费和欠交学费、住宿费等相关数据信息;(2)要在满足现行高校的账务核算原则前提下,既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性,又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和简便性;(3)解决体现高校在财政专户的存款状况和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问题,以满足高校内部管理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在此思路之下,笔者提出维持“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不变,通过增加相关核算科目以及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分录,达到解决上述问题的目的。具体方案如下:(1)增设“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财政专户款”“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科目;(2)调整核算会计分录,①根据在校生规模人数核定应收学费时,借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②正式收到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③学费收到后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 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财政专户款” 贷记“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④如有学生退学、减免学费时,红字借记“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 贷记“应缴财政专户”科目,⑤拨回财政专户款时,借记“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贷记“财政专户款”,同时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 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
(二)理由
1.“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科目借方发生额为学生应缴费数额, 贷方发生额为学生实际上缴费数额, 余额为学生欠缴费数额。而“应缴财政专户”贷方发生额为学校每年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 借方发生额为学校每年实际上缴财政的数额, 余额为学校应代收而未收未缴的数额。通过该科目的设置可以随时、准确地掌握应收学费、住宿费,已收学费、住宿费和欠交学费、住宿费等数据信息,方便与学生管理部门核对, 及时催交欠交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应缴费用。
2.通过“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设置可以满足报表使用者通过报表了解高校存放在财政专户款项,全面了解高校的完整实际资金状况,通过“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科目的设置,报表使用者可以获知高校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情况,即实际已实现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暂存财政专户+应缴财政专户。同时通过两者的设置在不违反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保证了报表的整体平衡性,即: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3.如采用“权责发生制”来替代“收付实现制”,必然会涉及到费用收入等各种项目核算变化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核算基础的改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时半会可以完成的。笔者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通过增加“应收学生缴费——学费、住宿费”“财政专户款” “暂存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等”,并没有设及到相关费用、成本、收入等权益类核算科目的变化,在目前的高校账务核算体系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简便性,不需要等到高校将来改变核算基础后才能予以实施,现在即可操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三、案例演示
案例:2009年某高校在校生规模共计2万名,经该校财务部门测算2009年应收本科生学费6 000万元,住宿费1 500万元,应收研究生学费4 000万元,住宿费1 000万元;实际该校2009年共收到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住宿费1 400万元,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住宿费900万元;该校于2009年将实际收到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部上缴至财政专户;该校2009年实际发生本科生减免、退学学费50万元,住宿费30万元;财政部门2009年返拨该校本科生学费4 000万元,住宿费1 200万元,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住宿费800万元。请就上述事项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分录的编制。
(一)高校现行核算方法
1.收到学费、住宿费时
借:银行存款 11 60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900万元
2.上交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1 600万元
3.财政返拨学费和住宿费时
借:银行存款 9 000万元
贷:事业收入——本科生学费 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800万元
(二)修改后方案下核算方法
1.核定应收学费和住宿费
借: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 6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4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5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1 00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 125 000万元
2.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
借:银行存款11 600万元
贷: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900万元
3.实际收到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
借:应缴财政专户 11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 600万元,
同时
借:财政专户款 11 600万元
贷:暂存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5 500万元
——研究生学费 3 8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1 4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900万元
4.减免、退学时
借:应收学生缴费——本科生学费-5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 -3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 -80万元
5.财政回拨专户款
借:暂存财政专户——本科生学费 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800万元
贷:财政专户款 9 000万元
同时
借:银行存款 9 000万元
贷:事业收入——本科生学费4 000万元
——研究生学费3 000万元
——本科生住宿费1 200万元
——研究生住宿费 800万元
四、结语
笔者结合案例演示分析说明,在现行账务核算基础上,通过增加相关会计科目,修改相关核算分录等措施,进行了高校学生缴费收入流程账务核算方案的重建,以期在现有条件下,满足高校管理者规范高校学生缴费收入管理工作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期望通过报表了解高校真实完整的资金规模和收入状况的现实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郭立星,王丽莉.试论高校会计制度症结及解决思路[J].会计之友,2007(3中).
[2] 陈洁,刘幼昕.我国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J].会计之友,2008(6中).
[3] 唐先勇,罗兵.“实质重于形式”质量要求在高校收入确认中的应用[J].事业财会,2007(04).